“在整个的录音过程中,你是否向我方当事人张同伟主动阐述了有录音笔的存在?”
董珠继续沉默。
苏白抬头看向庭审台席位:“审判长……”
“审判长,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定。”
“录音笔可以被法庭采纳作为证据,但是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的,法院应当不予采纳。”
“这支录音笔中,已经涉及到了我方隐私,我方认为这是违法证据,请法院进行采纳。”
“并根据刑法中的规定。”
“在本案当中,张同伟没有利用暴力和威胁等行为,发生关系,即我方申请撤销检方对于张同伟的控告行为。”
……
“可是张同伟是不是违背肖丽丽的意愿了?”
陈乐在这时候,突然发问。
苏白:……
这问题问的。
“侵害案件是口供案,但是不等同于全看口供,要看行为。”
“我方认为没有违背肖丽丽的意愿的行为。”
陈乐:“???”
没有违背?
“我不认同被告方的观点,在肖丽丽开口说了不要的时候,张同伟就应当立即停止犯罪的侵害,继续进行那么就是犯罪行为。”
“肖丽丽开口说了不要,那么,她的主观意愿就是不允许,当时张同伟也知道这么一个情况,可是他仍然继续,这就说明他是强迫的。”
苏白:“???”
什么观点?
“我不理解控告方的观点。”
“在张同伟和肖丽丽两个人的关系和两个人的行为上,没有爆发出来巨大的冲突,怎么能够构成强迫?”
“按照被控方的行为,大致意思就是,说了一句我不愿意,然后就是违背妇女意愿?不看行为方式,只凭借主观的一句我不愿意?”
“男女朋友或者是未婚夫妻之间,说一句我不愿意,并且录下作为证据,就可以把人送进去?”
“对于控告方的观点,我不认同。”
“并且我方认为,口供并不代表着真实的主观想法。”
陈乐反驳:“口供不代表着真实的主观想法那什么能够代表?”
“说了不要就是不要,张同伟已经听到了肖丽丽的话,张同伟为什么还要继续强迫?”
“再说了,如果肖丽丽愿意的话,那么她为什么要控告张同伟?”
“两个人已经是未婚的关系了,肖丽丽不存在不愿意,完全不会将张同伟控告上法庭。”
“这也从侧面,来解释了,肖丽丽的主观意愿。”
“肖丽丽难道还会用自己的清白来控告张同伟吗?”
苏白:???
在陈乐发出这句问话的时候,苏白楞了一下。
这……
这委托律师也太容易利用主观进行答辩了吧?
庭审上面看的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以及主观事实和客观事实。
不是你认为的清白,就能够当庭审证据的。
庭审场上。
不仅仅是苏白,包括检方席位和庭审台合议庭成员席位,面对陈乐的这句话,都微微皱眉。
大家都是用法律依据来说话。
这个问题……
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。
苏白根本不需要进行回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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